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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西省永乐宫壁画艺术博物馆 藏品征集办法

2020-09-09 18:11 来源:
  博物馆藏品是国家宝贵的科学、文化财富,是博物馆业务活动的物质基础。山西省永乐宫壁画艺术博物馆结合自身博物馆性质、任务及特点的需要,通过各种途径开展藏品征集工作,有目的、有原则、有选择地补充博物馆藏品,将藏品征集工作作为博物馆长期的基本业务工作持续推进。为此,特制定《山西省永乐宫壁画艺术博物馆藏品征集办法》,凡来源合法的各级各类实物藏品,只要持有者有意捐赠给国家,我馆均表示欢迎,并积极做好与捐赠相关的工作。
  第一条 征集工作应遵循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》、《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》、《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》、《文物藏品定级标准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。
  第二条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,设立征集小组或专职征集工作人员,从事经常性的文物征集工作。征集从业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文物、藏品鉴定水平,并熟悉文物藏品情况。
  第三条 山西省永乐宫壁画艺术博物馆是一个主题性艺术博物馆,征集工作应着重征集与永乐宫有关的藏品,以避免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浪费。
  第四条 根据藏品情况以及陈列和研究需要,提出专题征集计划,以补充所匮缺的藏品。
  第五条 开展广泛的多渠道的社会征集工作。
  第六条 征集时,必须注意以下几点:
  1、藏品必须是本人自愿出售的,决不强卖。重要的多做宣传,并经常主动地与收藏者取得联系,争取更多的藏品。
  2、藏品必须秉公作价,树立博物馆良好的社会形象。
  3、藏品必须符合博物馆入藏标准。从不割断历史和完善馆藏体系的观点出发做好藏品征集工作。
  4、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作价收购,动员将藏品交给文物管理机构。
  第七条 接受文物捐赠。
  第八条 经常与本地区的文物管理等部门取得联系,并在业务技术上予以配合。希望得到有价值文物的调拨。调拨文物时,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调拨方一定的成本费和手续费,并办好点交手续。
  第九条 与本地区的国家公安、司法、检察机关以及工商局、海关等部门联系,了解查处案件中所涉及到关于没收的文物和藏品的情况,按国家有关规定向其提出无偿移交的要求,并认真办好点交手续。
  第十条 根据本馆的需要,填补空缺、取长补短,可有针对性开展馆际交换。利用馆藏的重复品、非本地区的文物和藏品、剔除品,与其他博物馆交换各自有价值的藏品。藏品的交换必须办妥报批手续。一般藏品报当地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批准;一级文物的交换报请国家文物局批准。
  第十一条 接收考古发掘藏品,是博物馆征集文物的重要途径之一。
  第十二条 严格做好科学的原始记录。包括其流传经过、相关的重要事件或重要人物等,这是藏品研究重要的最原始的档案资料;在征集过程中,应按照不同的征集手段、征集途径认真做好记录工作。
 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仅为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所制定,其解释权属山西省永乐宫壁画艺术博物馆。